物业纠纷“以恶制恶”,终究是双输局面
发布时间:2026-01-03 21:28 浏览量:2
文/刘路阳
据1818黄金眼调查报道,
近日,杭州某小区的业主陈先生发现,物业公司将他刚扔到楼下的生活垃圾,扔回了家门口
;对此,物业方回应,陈先生长达两年拒交万余元物业费在先,物业将生活垃圾“物归原主”。
这场物业纠纷超越了具体个案,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反映出当前物业管理、社区治理的一个“死结”。本应互为依存的业主与物业双方,若对彼此的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就容易滑向“以恶制恶”的循环,最终两败俱伤。要打破此僵局,不能止于对具体行为的道德批判,更需审视其背后的法律盲区、制度缺陷与理性的缺失。
从法律角度看,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理解均出现了偏差。根据我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其价值在于维护整个小区的秩序与环境,而业主不能以未直接享受某项服务或认为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完全拒绝履行缴费义务。
陈先生声称“不满意服务”,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服务存在根本性缺陷,也没有主动通过举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本身有错在先;长期拒缴物业费,却还能享受物业服务,更是对已缴费业主权益的损害,破坏了社区公平。
作为服务的专业提供者,法律赋予了物业方催缴物业费的权利,也强调了催收行为应依法,明令禁止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侵害业主基本权益的方式。而“垃圾回扔”的行为,传递出羞辱与挑衅意味,涉嫌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于情于理都失了风度、缺了专业性,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以恶制恶、激化了矛盾。
深究物业纠纷中“以恶制恶”手段的出现,可以窥见当前物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困境。
一方面,物业服务多属“隐形”的维护,以及公共区域的管理,其价值在平日又难以被直观感受,只有一旦出现垃圾清运不及时、安保疏忽等问题,不满便会被迅速放大。
另一方面,“质价相符”的透明机制普遍缺失,目前绝大多数小区实行包干制,对物业费收支情况、缴纳标准的公开,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主要依赖企业自觉。业主无法确知自己所缴费用的具体去向,自然对涨费或催缴心生抵触。
这起纠纷中,物业称2023年9月入驻项目以来,投入了148万,外立面清洗因优先级问题替换为其它项目,陈先生却反映“外立面未洗”,明显反映出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当出现矛盾纠纷时,双方都缺乏有效的沟通方式与解决路径。业主似乎只剩拒交物业费的“赖法”,而物业在常规催缴无效后,无奈采取一些不体面的特殊手段。这就暴露出当前社区治理、物业管理中,制度化、法治化纠纷调解渠道的堵塞或低效。陈先生妻子称他们“同意走司法程序”,但是从结果来看,高成本、周期长的司法途径也许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
要跳出以恶制恶的循环,需要各方回归理性,推动社区治理体系的升级。街道、社区、行业主管部门等应提前介入,搭建合法有效的沟通平台,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对于屡遭投诉、服务不达标的物业企业,监管部门应加强信用评价与惩戒,形成有效约束。
还需要持续向公众普法,明确物业服务的法律性质与双方权责;倡导一种和谐的理念,业主按时缴费是维护共同家园的基础。
纠纷的解决从来不是“谁赖谁有理,谁横谁有理”,与其在“以恶制恶”的对抗中消耗,不如在法治框架下寻求正义,在透明的机制下解决问题,对规则的共同遵守、有效的制度保障与监督,才能让信任与责任回归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