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金融宣传月|以投资黄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时间:2026-01-09 11:22  浏览量:3

案例:

罗某华系某丰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后更名为陕西某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丰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罗某华为扩大公司规模以及竞标项目工程,通过承诺支付高息的方式,以本人及其妻子周某庆、某丰公司的名义借款,自2013年至2015年10月案发共计借款5807.84万元。2013年12月13日,罗某华授意其子罗某成立陕西某华信黄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该公司以投资黄金为名义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2014年7月,为继续向社会吸收资金,罗某华指示罗某将公司更名为陕西某源盛黄金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4月,为避开“投资公司”这个敏感名称,罗某华指示罗某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汉中某源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某源盛世公司共吸收公众资金5002.3万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判决罗某华等十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30万元不等。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非法集资人通过向群众分发投资宣传彩页、聘任讲师宣传黄金投资的优势及好处、通过公司员工自己的人际圈向亲戚朋友宣传讲解投资、组织投资者实地考察等方式宣传非法集资活动,并要求或以高息诱导投资者将认购的黄金产品留存在公司不带走,公司根据集资人投资数额的多少、投资时间的长短按照相应比例按月给付利息。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披着“黄金理财”的光鲜外衣,其主要从事的却并不是黄金产品交易活动,而是以此为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者在支付资金后并未实际占有黄金产品,而是受高息回报诱导将其留在非法集资人处,只得到了非法集资人为其出具的理财合同等“纸上黄金”。

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提醒:

为了您和家人的财产安全,

请务必树立正确的防范意识,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案例来源:陕西省防非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