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月法院审结黄金大“劫”案 六人为电诈团伙“洗钱”获刑

发布时间:2026-01-13 16:58  浏览量:2

净月法院审结黄金大“劫”案

六人为电诈团伙“洗钱”获刑

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生一起利用购买黄金转移诈骗资金的案件。检察机关指控,包括彭某、李某某在内的六人犯罪团伙,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配合上线人员,通过购买黄金的方式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钱款,

涉案金额高达125万余元。

目前,净月法院已审结该案,对涉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8日,被告人彭某、李某某受上线人员指使,与白某、王某、陈某、郭某(四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另案处理)一同从外地流窜至长春。六人抵达后,在长春净月高新区王府井赛特奥莱商场附近等候指令。

当日下午,被害人鲍某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不慎将100万元资金转入名为“张宝”的银行账户。诈骗得手后,上线人员迅速将银行卡交给该团伙,指令其通过购买高价值商品的方式“洗白”资金。

16时许,六人进入商场内的某珠宝店,按计划开始实施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李某某负责利用假身份信息出面刷卡购买黄金,彭某负责在店外放风观察动静,其余四人则负责将已购得的黄金迅速带离现场,转移至商场周边树林指定树木下事先挖好的坑洞内。李某某先后分三次刷卡购买了共计1000克黄金,支付金额96.5万元,几乎将被害人转入账户的百万资金消耗殆尽。当日19时许,当该团伙试图进行第四次交易,再次购买300克黄金(价值约28.95万元)时,被布控在此的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

净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彭某、李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购买黄金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查处,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令人唏嘘的是,尽管民警反应迅速,在外省被害人被骗三个小时内就抓获了六名团伙人员,但大部分涉案黄金已成功转移,上线人员尚未到案。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犯罪活动中仅获利700元,被告人彭某获利800元。大部分诈骗资金通过购买黄金的方式流向了上线诈骗集团,凸显了此类“工具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底层角色和巨大风险。

法院提示

切勿为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帮凶”。案件中,被告人为获取微小利益,不惜跨省流窜,充当诈骗集团的“马前卒”和“洗钱工具”,最终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院提醒广大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切勿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受他人指使或诱惑,亲自参与取现、购物等方式转移不明来源资金。任何形式的“兼职”或“帮忙”,只要涉及处理来路不明的钱款,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守住法律底线,远离“帮信”陷阱,才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

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